共同抗疫 | 重庆市防疫及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第一创客    共同抗疫 | 重庆市防疫及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疫情当前,为抗击疫情,支持疫情的防控工作,政府多部门发布疫情防控相关的优惠政策,现小编就整理了其中与中小微企业息息相关的优惠政策。

1、融资担保类

(一)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牵头部门:重庆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63710511

(二)受疫情影响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 展期期限不超过1 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7575166

(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 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 50%的贷款贴息。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7575166

(四)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 0.2‰降至0.1‰。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使用市经济信息委应急转贷资金的重庆企业 
相关标准: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费率由 0.2‰降至 0.1‰ 
申报时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申报要件: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申请书,合作银行 出具同意续贷审批件,市经济信息委同意使用应急转贷审批件。 

联系电话:67510398

(五)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商业贷款产生 的利息,给予不超过 50%的贷款贴息。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7575166

(六)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 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 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扶持
相关标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办理效率, 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等。
申报时限: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联系单位: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2、创新服务类

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 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即时启动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联系电话:63895461

 

3、税收减免类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 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 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三)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 人网上申报。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六)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 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和 88812366 服务热线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 年 2 月份征期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

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

 

4、服务协调类

(一)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 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联系电话:63899777

(二)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 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联系电话:67517976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 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 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023-86789729

 

5、减负增效类

(一)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 2020 年 1 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86789729

(二)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86789729

(三)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联系电话:966566

(四)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 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7575166

(五)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联系电话:63895477

(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86789729

(七)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86789729

2020年2月17日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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